编辑: 过于眷恋 2019-05-04

一、简介公有领域是当今知识产权领域内最有争议的议题之一.恰如Jane Ginsburg所言: 公有领域当下非常流行 ,但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根据定义,公有领域其实并不在知识产权的范围之内. 有关公有领域及对其进行必要保护的议题,已成为对知识产权及其不断扩张进行广泛批评的典型代表.公有领域已基本被视为一个濒危物种,在知识产权的扩张和商品化的进程中受到侵蚀. 这些讨论在很大程度上揭示了公有领域所面临的威胁,比如延长对版权或相关权的保护期、对技术保护措施或对数据库的新型保护所引起的对公有领域的侵蚀. 所有这些关于公有领域的新论著能否像某些人所说的,仅仅被视为版权领域中引人瞩目的混杂文化与浪漫主义作家之间冲突的一部分吗? 这或许确实是问题的源头,但是越来越多的学术研究和立法对知识产权中不受保护的内容所倾注的注意力已非(对知识产权的)单纯谴责,而是在于坚持公有领域作为创作、创新与发展源泉的内在固有价值,并试图建立能够保护并促进丰富的、可为公共获得的公有领域制度.本项目,正如伯恩海克(Birnhack)先生所言,旨在证实 公有领域并非仅仅或者不应仅仅是一个(版权保护制度)不希望产生的副产品,或者是受版权保护作品的'

坟墓'

――恰恰相反,它应该是根本目标. WIPO《发展议程》亦坚持对公有领域采取保护的态度.其第16条建议提倡 考虑在WIPO制定规范的过程中对公有领域加以保留,并且深入研究一个丰富的、可获得的公有领域的内涵与利益. 第20条建议意图 促进相关的知识产权规范制定活动,以在WIPO的成员国中为健全的公有领域提供支持,包括考虑起草指南的可能性,以协助感兴趣的成员国在其法域内识别进入公有领域范围的客体 .这两个建议均倾向于强调公有领域自身(独立于与其相对的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而非仅谴责对公有领域的不断侵蚀和呼吁对知识产权的扩张进行遏制.在过去几十年中,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上的政策制定者们都将注意力集中在对专有权利的定义和实施上,而他们现在都已经将注意力同样地转移到对知识产权的限制,以及界定并鼓励非独占领域的发展,比如公有领域或例外与限制等. 数字技术的发展也有利于基于公有领域内容的营利或非营利项目的发展.它们从公有领域中吸取价值,之后再向公众免费或低价提供文化资源.当前许多商业模式均基于公有领域而蓬勃发展,如谷歌的图书搜索(Google Books Search),并且公共机构也致力于鼓励数字化和其文化遗产对公众的可获得性,欧洲数字图书馆项目就是一个例证. 如《发展议程》所述,保护公有领域包括两个步骤:第一,识别公有领域的涵盖范围,并由此进一步评估其价值和领域;

第二,考虑和推动对公有领域的保护和可获得性. 本研究将遵循同样的方向,即首先分析由版权法、历史和哲学所界定的公有领域的范围.之后研究其有效性问题,以及对公众和社会更大范围的可获得性问题.通过将公有领域内容视为应受肯定和保护的地位,形成一些如《发展议程》所提倡的有利于建立一个健全的公有领域的建议. 我们的目的不是去定义哪些应该或不应该在公有领域之中,也不是去追问导致公有领域范围缩水的缘由(即便是附带性的).本研究置身于就哪些应该受知识产权保护或不保护,在多大程度上受保护以及保护期应有多长的争议之外.它并不探讨对知识产权加以限制(如权利范围、保护对象、对权利的充分保护期等)的确定因素问题.该等问题从根本上来说是政策问题,应该由各国在国际层面和国内层面上作出决定. 因此,本研究将描绘的公有领域并非在版权领域确定之后所剩下的内容,而是其自身资源的典藏.相应的,本研究文末所总结的建议不会侧重于讨论版权的范围和如何遏制版权,而是试图制定出促进公有领域自身繁荣和让更多公众所获得的策略.本研究也仅就版权法律制度(而非专利或商标法律制度)之下的公有领域进行讨论. 本文的第一部分将评价公有领域在版权中所扮演的角色,由定义何为公有领域和其特征开篇,同时也将涉及公有领域的历史发展和版权的正当性. 第二部分将识别公有领域的组成要素,主要基于对各国立法实例的比较.此外,也会分析其他法律所授予的权利和/或利益,其可能修正或影响与版权相关的公有领域的可获得性和实用性程度. 第三部分将审视非立法性和私人发起的行动,这些行动对公有领域中的内容和其他创造性内容提供了更广阔的获取、使用、识别和定位服务,并附有使用条件. 第四部分通过论述公有领域目前在立法和司法领域获得的推动力、使其获得更有利地位的核心原则,最后通过提出可能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来执行的与版权相关的公有领域活动的建议,从而描绘公有领域未来可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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