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2019-05-08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2018年9月减刑假释裁定公告 序号 姓名罪名原判刑期 现刑期 本考核期内获奖情况 法院裁定结果 提请机关

1 王建国 强奸 4年6个月 3年9个月 获得2个表扬奖励 减刑9个月 前进监狱

2 吕腾飞 故意伤害 强奸 8年 7年3个月 获得3个表扬奖励 减刑9个月 前进监狱

3 李伟贩卖毒品 7年 5年7个月 获得4个表扬奖励 减刑8个月 前进监狱

4 孙崴强奸 10年 9年5个月 获得4个表扬奖励 减刑7个月 前进监狱

5 张杰抢劫 强奸 20年15年11个月 获得3个表扬奖励 减刑5个月 前进监狱

6 许洪涛 故意杀人 强奸 无期徒刑 13年3个月 获得4个表扬奖励 减刑4个月 前进监狱

7 康伟抢劫 死缓 13年4个月 获得6个表扬奖励 减刑1个月 前进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京清前进狱减字第056号 罪犯王建国,男,1964年7月1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房刑初字第7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建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2015)二中刑终字第159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该犯的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止.2016年6月1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到: 我承认自己犯罪的事实,坚决服从人民法院对我公正的判决 . 该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该犯经常以书面形式向民警汇报思想情况.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各项教育考试中成绩合格.同时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人民币六千八百四十九元二角三分;

法院出具证明证实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在服刑期间,不曾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计分、奖励和减刑假释. 该犯自交付执行后,累计获得2个表扬奖励.无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建国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公章) 2018年7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京清前进狱减字第055号 罪犯吕腾飞,男,1986年1月2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因犯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6日以(2016)京0111刑初13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2023年5月17日止.2016年6月1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如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 我积极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坚决服从人民法院对我公正的判决,我真诚认罪悔罪 . 该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经常以书面形式向民警汇报思想情况.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如在各项教育考试中成绩合格.同时该犯还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能按工时定额,较好地完成监区安排的劳动任务. 该犯在服刑期间,不曾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计分、奖励和减刑假释. 该犯自交付执行后,累计获得3个表扬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吕腾飞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公章) 2018年7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京清前进狱减字第054号 罪犯李伟,男,1981年2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2013)朝刑初字第22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自2013年7月5日起至2020年7月4日止.2014年2月1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2016年4月13日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止日为:2019年10月4日,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如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 我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坚决服从人民法院对我公正的判决,决心告别过去,真诚悔罪 . 该犯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汇报自己思想情况.如该犯经常以书面形式向民警汇报思想情况.能够参加监狱组织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如在各项教育考试中成绩合格.同时该犯还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财产性判项为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判决书中注明已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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