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怪只怪这光太美 | 2019-09-06 |
参照现行城镇居民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农村地区"煤改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集中供暖和燃煤自采暖救助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救助对象 城乡低收入家庭
二、救助内容及标准
(一)救助对象根据不同供暖方式,分别按照城乡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现行采暖救助(补助、补贴)标准的30%予以救助.
(二)家庭同住人员中有一人已在其它部门领取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农村地区村庄"煤改清洁能源" 分户自采暖补贴的,该家庭不再重复申请享受;
家庭同住人员中的在职或离退休等人员已经享受本单位集中供热采暖补助待遇,但低于低收入家庭应享受集中供热补助标准的,可差额享受低收入家庭集中供热采暖补助;
高于低收入家庭应享受集中供热补助标准的,该家庭不再享受上述补助.
(三)享受城乡低收入家庭冬季采暖救助的,不再重复享受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农村地区村庄"煤改清洁能源" 分户自采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和冬季燃煤自采暖救助.
(四)对采暖季开始后新审批的享受"低收入家庭救助待遇"的城乡居民家庭,且自批准之日起当年剩余法定采暖季时间已达到或超过两个月的,可全额享受采暖救助;
不足两个月的,按救助标准的50%享受.其每年3月批准享受"低收入家庭救助待遇"的城乡居民家庭,不享受当季采暖救助.
三、救助程序
(一)采用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的低收入家庭,于每年9月底前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区民政部门审批.具体程序参照《关于部分民政对象申领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的实施意见》(京民救发〔2006〕56号)的规定.
(二)采用集中供暖的低收入家庭在当年法定采暖季(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结束前交纳应交全部采暖费后,于当年法定采暖季结束前携带与供热单位签订集中供热采暖合同的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协议等材料的复印件、家庭同住人员中的在职或离退休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享受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证明、交纳采暖费的票据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提出集中供热采暖补助申请,经审核后,由区民政部门审批.每户每采暖季按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实际交纳采暖费的30%予以报销.
(三)采用农村地区村庄"煤改清洁能源" 分户自采暖的低收入家庭于每年9月底前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区民政部门审批.具体程序参照《关于农村地区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煤改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救助的实施意见》(京民社救发〔2018〕148号)的规定.
(四)采用燃煤自采暖的低收入家庭于每年9月底前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区民政部门审批.对采暖季开始后新审批的低收入家庭,应在次年2月底前提出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也可委托居(村)民委员会代为提交申请.
(五)低收入家庭采暖救助资金的发放,应按要求统一使用"民政一卡通"领取.
四、资金保障 低收入家庭采暖救助资金由其户籍所在地区财政负担.区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做好低收入家庭采暖救助资金的年度预算,并加强资金审核和监督管理.
五、相关要求
(一)低收入家庭采暖救助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战略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进一步解决低收入家庭生活困难的务实举措,事关困难群众切身利益.各区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细化操作流程,切实把为民服务的好事办好.
(二)各级民政、财政和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沟通,紧密配合,按照部门职责共同抓好政策落实.民政部门要牵头做好救助对象身份认定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及时享受救助;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协助落实低收入家庭采暖救助等政策;
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低收入家庭采暖救助资金及时拨付.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8年8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