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 2019-05-17 |
第三章 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组织部门职责: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各地区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增加在考核中安全生产工作的权重,并作为评价和使用干部的重要参考. 2.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干部队伍建设,不断优化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结构,在编制和职数范围内,选优配强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 3.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员领导干部、公务员教育培训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把后备干部、新任职党员领导干部、晋升领导职务公务员作为培训重点,使广大党员干部和公务员接受系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二)宣传部门职责: 组织、指导、协调新闻、文化、出版等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典型事例的宣传报道工作;
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督促指导有关新闻宣传部门和单位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根据授权及时发布安全生产的重大政策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机构编制部门职责: 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四)法院职责: 依法审理有关人员违反相关安全生产法律的刑事案件;
对有关部门提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依法受理、及时审查,并裁定是否予以强制执行.
(五)检察院职责: 对构成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而没有追究的,进行立案监督,依法介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生产安全事故中涉嫌渎职职务犯罪案件,依法立案查处,对安全生产事故涉嫌犯罪的责任人依法批捕、起诉.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1.组织起草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
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2.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各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3.承担监督管理的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负责煤炭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提出煤炭行业发展规划,拟定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地方性法规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组织煤炭行业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
负责煤矿安全监管、行政执法工作;
监督指导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负责煤炭行业发展和煤矿安全监管信息化工作. 5.承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
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