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2019-05-20
台环备字[2017]24号 关于台安县东方耐火材料厂年产25000吨电熔镁砂项目环境现状评估报告的备案审查意见 台安县东方耐火材料厂: 你公司报送的《年产25000吨电熔镁砂项目环境现状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对《评估报告》提出备案审查意见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项目位于台安县黄沙坨镇孙狼洞村,总投资1200万元,环保投资71万元.

占地面积8700平方米,建筑面积3678平方米.年产25000吨电熔镁砂.1993年10月建成投产,并于1993年经县环保局审批.

二、项目主要污染防治措施

1、破碎机、筛分设备上方设有集气罩,共用一套布袋除尘器,净化后的废气由15米排气筒排放.电熔镁炉上方设置集气罩捕集后进入除尘系统,净化后的废气分别经15米排气筒排放.原料破碎、压球及筛分均在厂房内.

2、生活污水水质简单、排入防渗化粪池后定期清掏,不外排.

3、主要产噪设备如除尘器风机、颚式破碎机等均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

4、生活垃圾装袋收集后运至环卫部门指定地点,除尘器收集后外售.烧废的电极头由生产厂家回收再利用.

三、项目主要污染源监测结果

1、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 电熔镁车间原料装炉及电弧熔融工序排放的粉尘浓度分别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辽宁省镁砂行业清洁生产标准.

2、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 本项目正常运行时无组织粉尘可以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规定的浓度限值.

3、项目噪声达标分析 本项目厂界四周各监测点昼间噪声值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1类及4类标准.

4、水污染源情况分析. 本项目生产和生活均无废水排放,本项目对地表水环境无影响,因此本项目未对地表水环境质量进行监测.

四、备案结论及环境管理要求 依据台安县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项目规划选址相符性的说明材料、发改部门关于产业政策相符性的说明材料,环保部门关于项目与各类生态功能区的相符性的说明材料,证明该项目满足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四条红线"有关要求.根据《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安县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发[2016]1号)和《评估报告》结论意见,认为该项目满足目前各项环境管理要求,且相关污染物能够实现达标排放,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无环境敏感目标.基于上述情况,同意本项目备案,但必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备案后,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项目污染物总量确认书中确认的总量指标.

2、定期维护检修环保设施,保证环保设施正常运行.

3、搞好日常环境监督管理,确保污染治理设施长期正常运行,以保证污染物的达标排放.杜绝非正常排放. 2017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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