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9-05-20 |
附件:1.《天津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征求意 见稿) 2.《天津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稿)编制说明 3.反馈意见建议格式 2019年4月28日 (联系人: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崔金鹏,甄硕 联系
电话:87671762,87671761,传真:87671778)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天津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污染源监管,规范对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切实发挥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固定污染源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不包含储油库、加油站、油烟产生单位等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设备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组成. 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在固定污染源现场,包括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采样装置、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传感器等设施,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现场端自动监测设备联网,包括用于对固定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信息管理平台、计算机机房硬件等监控设备. 第四条 【资金来源】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运行维护经费由排污单位自筹;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的建设安装、运行维护经费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五条 【生态环境部门职责】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的原则开展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日常监管.
(一)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责:
1、负责编制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工作计划、制度及相应技术规范;
2、负责市级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
3、负责对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情况进行抽查,编制年度抽查计划;
4、指导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区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责:
1、负责编制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工作计划及相应管理制度;
2、负责对辖区内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联网、验收、运行维护等进行日常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