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 2019-05-24 |
8、充电设施消防、安监或电力验收合格等证明材料;
9、充电设施投入使用的证明材料;
10、截至2016年12月底,充电电量统计明细;
11、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审核验收
(一)担负单一县(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和运营主体,由相关县(市、区)发改局负责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后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并由市发展改革委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二)担负多个县(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和运营主体直接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材料,由市发展改革委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三)通过审核后的申报资料,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和现场查验后,形成评审意见.
六、资金拨付
(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共同编制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奖补计划草案,并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门户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二)公示结束后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发文下达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资金奖补计划.
(三)根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奖补计划方案,由市财政局将奖补资金直接拨付至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和运营主体.
七、监督管理
(一)奖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二)申请奖补资金的充电设施投资和运营主体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奖补资金的,将取消享受补贴资格、追回补贴资金;
情节严重的,将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对因产品质量、售后保障、运营时间等未达到要求的,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追缴奖补资金、对社会曝光等方式予以处罚;
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附则 本实施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秦皇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1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