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 2019-06-15 |
(16)、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17)、调查、处理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与设计代表、承包人一起提出改进措施和方法,出现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时,应及时上报业主,并督促承包人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18)、发布停(复)工令;
(19)、对已完工程进行准确的计量;
(20)、审查初签中期支付证书;
(21)、发布变更令(设计变更按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22)、受理合同事宜,根据合同规定进行评估和处理;
(23)、根据合同规定处理违约事件,协调争端,在仲裁过程中作证;
(24)、对交工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并签认《中间交工证书》;
(25)、交工时审查承包人提交的交工申请报告,并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科学公正地对各合同段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
(26)、督促、检查承包人按《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65号)的规定要求编制竣工文件;
(27)、监督承包人认真执行缺陷责任期的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剩余工程,对已交工工程中出现的缺陷、病害,调查其原因并确定相应责任;
(28)、签发工程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29)、签发最终支付证书;
(30)、配合业主的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工作;
(31)、其它.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其他义务 对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本项细化为: (1)目的约定为:临时占地最长使用期限为交工验收后7日内. (3)目细化为: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四川省和宜宾市有关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相关要求,建立劳动者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包括民工工资保证金或担保制度、欠薪责任追究制度),按时发放工资.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导致社会不稳定,引起后果的,将视为承包人违约,并视情节轻重程度课以1―10万/次的违约金,并承担相关责任.发包人保留终止中期支付或其他支付的权力,直至处理好上述劳务纠纷,恢复正常的工程进度和质量为止,必要时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建造师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承包人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使用雇用劳动者(不包含包工、包料或包机械,否则视为违规分包),负责对劳动者的管理,并应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的相关规定.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农民工实名制工资银行卡支付制度,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 包工头 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农民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等实名管理台账,反映农民工姓名、籍贯、身份证号、工种、进场时间、出勤情况、退场时间、工资卡号、工资发放等基本信息.项目经理部应督促分包企业和劳务单位做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将分包企业和劳务单位的农民工管理并入施工企业实名台账管理,并对分包企业农民工管理负总责. 每个农民工要各自在银行办理工资卡,项目经理部定期通过银行支付农民工工资,确保农民工及时、有效、安全得到应有的劳动报酬.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还应将承包合同段内的全部农民工(包括分包企业和劳务单位)基本信息汇总后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备案,民工花名册应报监理人备案.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应按项目(不按用人单位)参保的方式,依法在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按照人社部发[2014]103号的规定确定缴费金额,即以建筑项目(合同段)为单位参保的,按照项目(合同段)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待建项目(合同段)工伤保险费计缴公式为:项目工程(合同段)总造价x项目人工费占比x1.8%(宜人社发[2017]3号).作为落实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以确保本公司的从业人员和承包合同段内的全部民工(包括分包企业和劳务单位)工伤保险待遇. 承包人应持《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合同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社保局(宜宾市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缴纳工伤保险费,获取《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监理将此作为签发开工令的必要条件,发包人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