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2019-06-16

进入实验室后必须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并配合做好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

学生导师要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与责任;

临时来访人员经许可方能进入实验室,且必须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内容 第十二条 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一)实验室准入制度.各单位应根据本学科及专业的特点,加强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建立和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进入实验室工作或学习的人员,须经相关职能部门或所在院系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

(二)科研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建立科研项目安全审核制度,相关职能部门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科研项目进行审核,尤其对涉及剧毒化学品安全、生物安全、辐射安全等具有较大安全隐患的科研项目进行严格审核和监管.

(三)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建立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单位在申报或批准同意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时,应建立好审核把关的工作流程,必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

项目建成后,须经安全验收、并完成相关交接工作、明确管理维护单位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各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及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加强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申购、运输、储存、使用、回收处理等环节的管理,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 生物安全管理.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各实验室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定,规范生物类实验室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并取得相应资质;

加强生物类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完善生化类试剂及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

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加强监督检查,责任到人. 第十五条 辐射安全管理.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各涉辐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工作;

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涉辐人员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 实验室废弃物安全管理.各单位要加强实验室废弃物管理,不得将有毒有害的实验室废液倒入下水道,不得随意掩埋、丢弃固体化学废弃物及实验动物尸体或器官.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室废弃物(包括动物组织器官、尸体、移液管枪头、刀片、一次性手套等)必须进行高温高压灭菌或化学杀菌的灭活处理后,再交给有资质的机构处置,不得与生活垃圾、普通实验室废弃物混放;

放射性废弃物严格按照国家环保部门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 设备与设施安全管理.实验室仪器设备应按固定位置放置,并根据其性能和要求,定期维护保养,及时检修,并做好记录.对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使用强电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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