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2019-06-30
附件1: 忻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 政府统一服务事项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根据《忻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方案》,为切实做好政府统一服务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政府统一服务即对原来由企业办理的事项,调整为政府提供统一服务,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在供地前并联完成. 第三条 政府统一服务涉及事项包括:

(一)工程建设涉及绿地、树木审批(包括涉及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涉及砍伐城市树木、移植古树名木);

(二)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三)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排水与污水设施审核;

(四)农业灌排影响意见书审批;

(五)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六)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 第四条 政府统一服务管理流程: 土地来源为收储土地的,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核验土地权属资料后,通知本级政务服务机构,由政务服务机构组织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启动办理政府统一服务.土地来源为新增建设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在收到省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后,负责核验土地批准文件及资料并通知本级政务服务机构,由政务服务机构组织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启动办理政府统一服务. 第五条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行现场踏勘核实,绿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组织实施,树木集中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包括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依附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挖掘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服务事项).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行现场踏勘核实,审核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组织实施. 第七条 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城市排水服务事项.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踏勘核实,审核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组织实施. 第八条 农业灌排影响意见书审批.整体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对占用国有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供地前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兴建与被占用的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效益相当的替代工程,办理行政许可.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在气象站点探测范围内的地块,供地前由气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在规划部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时,综合考虑气象站点分布.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在《忻州市文物古迹保护规划(2016―2030)》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地块,供地前由文物部门会同规划部门,在规划部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时,综合考虑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同时,由文物部门组织开展项目占地范围内的文物调查、勘探工作,形成文物调查勘探报告.如项目占地范围内涉及不可移动文物,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许可事宜.如文物勘探未发现地下文物埋藏且不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由文物部门出具行政许可;

发现地下文物埋藏,文物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考古发掘,根据发掘情况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由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提前统一开展调查,形成压覆矿床评估报告,如无矿床,企业办理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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