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 2019-06-30 |
如涉及矿床,由国土资源部门、市县人民政府协调企业与矿业权主体达成补偿协议,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二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供地前由有管辖权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区域总体水土保持方案,供地后由企业根据事项相关准入条件和标准,企业组织编制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结合项目具体情况承诺并报送水利部门,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三条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供地前由有管辖权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区域总体规划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供地后由企业根据事项相关准入条件和标准,企业组织编制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结合项目具体情况承诺并报送水利部门,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四条 取水许可.供地前由有管辖权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域水资源规划,组织开展区域总体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制.供地后由企业根据事项相关准入条件和标准,企业组织编制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结合项目具体情况承诺并报送水利部门,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严格按照政府统一服务事项、管理流程、实施内容做好统一服务.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对政府统一服务进行评价考核,将部门严重失信信息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入政府失信记录. 第十六条 办理政府统一服务事项所需费用(包括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取水许可3项供地前政府统一服务事项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一支付. 附件2: 忻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 企业信用承诺事项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根据《忻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方案》,为切实做好企业信用承诺事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直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明确承诺事项的准入条件和标准.企业依照准入条件和标准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书,政府有关部门简化审查环节和内容,并办理行政许可. 第三条 企业承诺事项包括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取水许可、施工许可证核发的部分前置条件、易燃易爆等特定场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等. 第四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取水许可等事项,在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统一服务的基础上,企业作出书面承诺,政府有关部门完成行政许可. 第五条 施工许可证核发的部分前置条件、易燃易爆等特定场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项目报建等事项,企业作出书面承诺,政府有关部门完成行政许可. 第六条 承诺书应明确守信义务和失信责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七条 承诺书需经政府有关部门预审,预审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第八条 预审通过后,政府有关部门办理行政许可.预审未通过的,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告知企业调整完善承诺内容. 第九条 承诺书内容及样本由市直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企业未履行承诺的,责令整改,对严重失信行为,纳入省信用信息平台 黑名单 ,实行联合惩戒. 附件3: 忻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 清单式告知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根据《忻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方案》,为切实做好清单式告知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企业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行清单事前告知制度. 第三条 清单包括两类:第一类清单列明企业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条件、标准和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