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9-06-30 |
有关要求函复如下:
1、该项目为将原生产线中以电供热改为以燃天然气供热,技改后保持原环评中主要生产设备、工艺、污染防治措施不变.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2、技改工程无生产废水产生;
不增加生活污水.
3、供热炉燃天然气产生污染物排放参照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燃气锅炉排放浓度限值.
4、主要污染物排放应严格实行总量控制,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年排放量分别控制在0.006吨和0.048吨以内.
5、主要噪声源必须采取消声减振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即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
6、燃气锅炉运行不产生固体废物.
7、污染物排放口须按有关规范标准建设.
8、该项目投产前应依法取得排污权指标并申领排污许可证.
9、应根据报告表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我局的批复要求,做好各项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建成后应按规定及时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 (泉州市洛江区环保局 代章) 2019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