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过于眷恋 | 2019-06-30 |
有关要求函复如下:
1、该项目年产泡沫塑料制品50000立方米,主要生产设备详见环评表3-2.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2、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指标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的B级标准,达标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污水处理厂处理.
3、应配套完善的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发泡、成型产生的有机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排放限值及表9厂界浓度限值.
4、锅炉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燃气锅炉排放浓度限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应严格实行总量控制,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年排放量分别控制在0.0072和0.3368吨以内.
5、主要噪声源必须采取消声减振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即昼间≤60分贝;
夜间≤50分贝.
6、一般固体废弃物应综合利用、妥善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或焚烧.
7、污染物排放口应按有关规范设置.
8、搞好厂区及周围的绿化工作,绿地率达到规划要求.
9、该项目投产前应依法取得排污权指标并申领排污许可证.
10、应根据报告表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我局的批复要求,做好各项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建成后应按规定及时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 (泉州市洛江区环保局 代章) 2019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