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2019-06-30

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等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标准、政策明确禁止污染类项目选址的区域内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厂,生活垃圾焚烧厂的建设应满足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等要求;

生活垃圾焚烧设施与常住居民区、农用地、地表水体以及其他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但厂界外应设置不小于300米的环境防护距离.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疗养院和养老院等敏感目标. 入炉废物要求 下列废物可以进入生活垃圾焚烧炉进行焚烧处置: 满足GB 18485要求的废物;

在不影响焚烧炉焚烧工况的情况下,生活垃圾焚烧设施渗滤液处理站产生的污泥、浓缩液和生产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固体废物. 技术要求 生活垃圾焚烧厂设施设备配置与管理的技术要求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生活垃圾的运输应采取密闭措施,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垃圾遗撒、气味泄漏和污水滴漏;

生活垃圾贮存设施和渗滤液收集设施应采取密闭负压措施,并保证在运行期和停炉期均处于负压状态;

生活垃圾焚烧炉炉渣热灼减率应不大于3%,炉膛主控区温度区和炉膛内烟气停留时间等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应满足GB 18485中的规定要求;

生活垃圾焚烧炉应配置辅助燃烧器,助燃燃烧器功率应满足焚烧炉启、停炉期间维持炉膛主控温度区温度不低于850°C要求;

每台垃圾焚烧炉后应配置一套独立的烟气净化系统,烟气净化系统应采取单元制布置方式,并应根据需要设置备用设备或考虑不同单元间设备的相互备用;

焚烧处理后的烟气应采用独立的排气筒排放,有多条焚烧线的焚烧厂宜采用多筒集束式烟囱,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烟囱高度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但不得低于GB 18485的规定要求;

每条焚烧线应配备独立的活性炭粉输送和喷射系统,每条焚烧线应设置活性炭粉计量称重和喷射量控制设备,伸进烟道的活性炭输送管和喷嘴应具有耐腐蚀性能;

每条垃圾焚烧线应配置焚烧工况在线监测和烟气在线监测和控制设备.应在焚烧厂显著位置设置排烟主要污染物浓度和炉膛主控温度区温度在线监测结果显示屏;

按照GB/T

16157、HJ/T

397、HJ 77.2和HJ 916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焚烧烟气永久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采样孔的位置应布置在烟气流稳定的直烟道上,要避开急剧变化的烟道部位,并满足二f英类采样及烟气在线监测设施比对等监测工作的要求;

生活垃圾焚烧其他设施设备配置与管理要求参照附录A的规定执行. 运行要求 生活垃圾焚烧运行过程控制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焚烧炉在启、停炉以及运行过程中的工况控制应满足GB 18485的规定并满足以下要求: 常规情况下,烘炉不应超过12小时,炉内耐火材料修复或改造后烘炉不应超过168小时;

焚烧炉停炉时,温度指标应不小于850℃直至剩余垃圾完全燃尽;

焚烧炉在启炉、停炉、停运、故障等规定的时间内所获得的监测数据不作为执行本标准排放限值的依据,但上述这些时间内颗粒物实测浓度的1小时均值不得大于150mg/m3. 在正常运行工况下,焚烧炉炉膛主控温度区温度的实时在线监测值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连续低于850℃的时间不超过1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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