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9-06-30 |
将环境风险概率及环境风险事故影响降低到可接受程度.为项目的稳定建设、企业环境管理、环境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实现该项目与区域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3)针对设计和已经采取的环保措施进行分析,提出完善措施以符合环保要求,将环境影响降低到最小,可接受. 评价原则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将遵循以下原则: (1)针对区域农村地区环境质量较好,居民较分散,该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因素为废水、噪声、废渣、环境风险等特点进行评价.针对设计采取的环保措施进行分析,提出完善措施以达到环保要求. (2)评价应结合国家、地方有关产业政策、环境政策,结合行业规划及区域规划分析项目的可行性.同时在环保措施、预测与评价、清洁生产、公众参与等评价工作各方面应结合相关的法规政策、技术政策. (3)确保该项目污染物达标排放,达到清洁生产要求.项目建设必须保证区域生态平衡和区域环境质量水平,使项目所在地满足环境功能区划要求.通过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将环境风险机率最大限度降低,通过应急措施确保环境风险影响在可接受程度. (4)科学性、客观公正性. 编制依据 国家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2014年4月24日修订,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2002年10月28日修订,2016 年9月1日起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15年8月29日修订,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2008年2月28日修订,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04年12月29日修订,2005年4月1日起实施,2015年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1996年10月29日修订,1997年3月1日起实施);
(7)《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09.1.1);
(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2004年8月28日修订,2004年8月28日起实施);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2002年8月29日修订,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2012年2月29日修订,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2009年8月27日修订,2009年8月27日起实施);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令,2000.1.29);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2007年10月28日修订,2008年4月1日起实施);
行政法规与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4号,2000年3月20日);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1998.11.18);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0号2003.12.27);
(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第204号令,199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