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等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报告表》送日照市生态环境局莒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公章) 2018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