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2019-06-30
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评审标准 第一条 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以下简称本专业)助理工程师必须达到本章第

二、

三、

四、五条评审标准的综合要求.

第二条 思想品德标准 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应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忠于职守,敬业爱岗,勇于开拓,有良好的学风、文风和职业道德. 第三条 知识水平标准 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应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初步了解相关专业的理论与方法,基本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了解有关法规;

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对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有一定的了解,并能在实践中正确应用. 第四条 专业能力标准 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应具有一定的本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具有完成一般性科研、设计、生产或技术管理工作的能力和操作技能,以及获取及处理本专业一般信息的能力. 第五条 业绩成果标准 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在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能结合本职工作,承担一般性工程技术项目,较好地完成分管工作任务,取得一定的工作业绩.能对专业工作实践作一般性的理论总结.

第二章 评审范围与申报评审条件 第六条 申报评审(考核认定)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以下简称本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属于本章第七条的评审范围,提交真实可靠的、可供评委会考核评价的、符合本章第

八、

九、

十、十

一、十

二、十三条和

第三章第十四条要求的申报材料,并按规定的申报程序申报. 凡不属于本资格的评审(考核认定)范围,或未达到本资格申报评审(考核认定)条件规定的要求,或不符合申报程序的,评委会及日常工作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省直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评审或考核认定,已评审通过的,其评审(考核认定)结果一律无效. 第七条 评审范围 凡在我省轻工业的企、事业单位中,从事轻工工程专业的应用科学研究、工程设计、规划设计、产品开发设计、生产工艺及轻工业设备设计、生产技术管理、轻工业设备管理及安装维修、轻工业产品质量检测与监督认证、技术推广、综合利用、轻工业标准化及科技信息、轻工业生产环境保护等工程技术岗位工作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方可申报本资格. 第八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申报人应遵纪守法,学风严谨,能胜任本专业岗位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本岗位各项工作任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技术员资格后,各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二、申报人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技术员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下列规定执行.凡未如实申报而评审(考核认定)通过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一)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者,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二)受行政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处分期满后2年内不得申报.

(三)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四)发现并查证属实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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