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2019-06-30

一、经统一考试入学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不含业余、函授等成人教育)或参加省组织的自学考试获得本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符合本资格条件要求,经单位考核合格,可申请初次考核认定本资格:

(一)获得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在本专业岗位上继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二)本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继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三)本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后,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继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本资格:

(一)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二)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或取得本专业技术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取得本专业技术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取得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或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助理级资格者,申报本资格,须参加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三、以上资历计算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 第十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申报人员(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3个模块的合格证书.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

(一)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初次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资格的.

(二)取得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不含相关专业).

(三)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或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

(四)在农村乡(不含镇)属单位或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1956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

三、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凡未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应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条件

一、申报人员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技术员资格后,应按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法规、政策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主动接受以本专业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等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学习,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有效证明材料.

二、继续教育内容分公共必修科目和专业必修科目.公共必修科目的完成情况以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确认为准,专业必修科目的完成情况以县以上专业主管部门确认为准.政府人事部门作为继续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有权监督、检查、核实继续教育情况.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申报人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必须完成本岗位所规定的专业技术工作任务.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参与完成本单位科研项目、新产品开发研究项目1项以上.

(二)曾参与本专业小型工程项目的设计、安装调试或技术改造等1项以上. 第十三条 业绩成果条件 申报人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技术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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