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 2019-07-01 |
执法人员于2018年10月29日向你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酒坊货架上有6袋未拆封使用的"甜蜜素"和2袋已使用完的"甜蜜素"空袋子.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审核申请. 经查明,你在生产米酒时添加了食品添加剂"甜蜜素",因你没有建立"甜蜜素"的购进及使用台账,生产时依据不同批次成品米酒的口感加入不定量的"甜蜜素",故无法查清你生产添加"甜蜜素"的米酒总量,仅查清你于2018年9月18日生产添加"甜蜜素"的米酒共75kg,销售价4元/ kg,货值300元.该批次米酒3 kg用于监督抽检,剩余72 kg已售罄.截至2018年12月26日,你酒坊未能召回添加"甜蜜素"的米酒. 证据材料: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检验报告》编号:MMARSXWM25357523一份共4页,《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一份共1页,《告知书》一份共1页,《南宁市武鸣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告知书》一份.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NO:NN1801221046一份共1页,《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一份共1页. 4.《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3页. 5.《证据提取清单》一份共2页. 6.《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 处罚依据和种类: 因《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食品添加剂"甜蜜素"使用范围不含米酒,故你在生产的米酒中添加食品添加剂"甜蜜素"的行为属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
(三)项的规定.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鉴于你违法情节较轻,在案发后积极召回不合格产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处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以上事实,我局于2018年12月27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武)食药监食罚告〔2018〕179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决定对你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到南宁市武鸣区政务服务中心的南宁市武鸣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证窗口办理缴纳罚没款相关手续并缴纳罚款(收款单位:武鸣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行:武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19061201010127522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政府或者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章) 2019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