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2019-07-01
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报送单位:北蚍志 顺市监(北)案公【2018】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顺监北罚字〔2018〕244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身份证号 单位 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腾燃电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606398110479Y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周振标 经营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北蛘蛉鸸ひ荡蟮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在未申请并取得燃气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18年2月份起擅自生产燃气具产品.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和60类工业产品实施细则的公告》(2016年第102号公告)规定,燃气具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

根据《燃气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对燃气具产品的界定,当事人所生产的使用液化石油气,经过燃气燃烧的火加热烹调器皿或者加热水制得蒸气对食物进行蒸煮的燃气蒸炉属于 商用燃气灶 产品单元中的 燃气蒸箱 品种,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据当事人的受委托人陈述,至案发日止,生产燃气蒸炉*台,已销售*台,产品单价为****元/台,获得货款11100元,库存*台,货值****元,当事人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为14800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具体生产涉案燃气蒸炉的成本,本局亦未能查获当事人具体的生产成本经营凭证,其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当事人擅自生产燃气具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的规定,构成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违法行为. 假冒伪劣商品名称及数量 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结果

1、责令停止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生产的燃气蒸炉2台(其中1台已送检消耗);

3、罚款25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主动履行,2018年11月9日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10月26日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监北罚字〔2018〕244号 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腾燃电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398110479Y 住所:佛山市顺德区北蛘蛉鸸ひ荡蟮21号 法定代表人:周振标 性别:男 公民身份号码:440623* 本局根据举报,于2018年7月26日对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北蛘蛉鸸ひ荡蟮21号的佛山市顺德区腾燃电器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单位的成品存放区发现当事人生产的产品上带有 高效节能蒸炉 、 佛山市顺德区腾燃电器有限公司 及 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北蛘蛉鸸ひ荡蟮21号 等标示的高效节能蒸炉(规格:45双头炉)2台.当事人未能提供生产燃气具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有效证明材料. 经查明,当事人在未申请并取得燃气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18年2月份起擅自生产燃气具产品.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和60类工业产品实施细则的公告》(2016年第102号公告)规定,燃气具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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