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 2019-07-01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作出如下一般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生产的燃气蒸炉2台(其中1台已送检消耗);
罚款2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及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分行(详见《顺德区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书,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具体受理机构: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详细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3号,
电话:0757-22832548)或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