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 2019-07-01 |
如未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范围的则由用水人承担以上费用.因水表计量误差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而造成当期水费收取错误的,应以多退少补的办法处理.用水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
(六)用水人多类别用水应事先申请分别装表计量.因建筑结构、供用水设施等限制不能分别装表计量的,用水人应主动申报,并由供水人与用水人协商确定各类别用水比例,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用水人多类别用水未事先申请分别装表计量或未主动与供水人协商各类别用水比例的,供水人可在多类别用水确定之日起至分别装表(或签订补充协议)之日止按高水价类别收取水费.
(七)总分表计量差额水量由供水人向市政给水总表后全体用水人分摊收取.
(八)公共用水水费由用水人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第四条 供水设施和用水人用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供水设施和用水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由其产权人或者其委托人依法承担. 市政给水总表之前的供水设施由供水人负责管理和维护;
市政给水总表至用水人结算水表之间的用水人共用用水设施,由用水人共同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用水人结算水表至用水人户内的供水设施,由用水人自行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五条 供水人、用水人权利义务
(一)供水人应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做好抄验和更换水表等工作,用水人应予以配合.
(二)供水人设立专门服务
电话:受理用水人关于涉水问题的咨询、建议、表扬和投诉.
(三)除突发事件外,因工程施工或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需临时停水或降低供水水压的,供水人提前24小时通过公共媒体、区域公告或供水人门户网站等平台发布相关信息.
(四)用水人有权对供水人收缴的水费、设施维修收费申请复核.
(五)用水人有提供符合相关水表安装规范条件和保护水表的义务,不得擅自迁移、改动和操作供水人的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取水.水表安装在用水人住所范围内的,水表发生损毁、停行、逆行、滞行时,用水人应当及时告知供水人.用水人损坏或者丢失水表的,应当予以赔偿. 用水人不得擅自在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确需使用加压供水设备的,用水人应当征求供水人意见,并通过储水设备加压供水.
(六)用水人不得擅自将自备水源或其他水源与供水管道联通、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直接接管取水、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或私自改变用水性质.
(七)用水人申请变更产权人、承租人、结算户名、用水类别、银行代划账户、用水人口数量,以及暂停、终止或恢复用水的,须到供水人经营服务场所按供水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及办理有关手续,供水人应及时办理.
(八)因欠费、违章用水被暂停供水的,如用水人要求恢复用水,应缴清所有欠费和缴纳供水设施复装材料费、管道冲洗耗水费及服务费.超过一年的,用水人需按新装表业务要求办理申请用水手续.
(九)非居民用水人用水量增加,连续半年超过水表公称流量时,应当办理换表手续,用水人承担工料费;
由于用水人半年月平均小时用水量低于水表最小流量时,供水人可将水表口径改小,供水人承担工料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供水人的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维护公共利益等原因外,由于供水人责任造成停水以及水质、水压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而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供水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供水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用水人遭受损失的,除赔偿用水人损失外,还应当支付违约期间用水量(按上三期用水量的平均值计算)水费10%的违约金. 3.除突发爆漏抢修、维护公共利益外,因工程施工或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需临时停水或降低供水水压的,供水人未提前24小时发布相关信息的,应当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间用水量(按上三期用水量的平均值计算)水费10%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