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 2019-07-01 |
(二)用水人的违约责任 1.用水人逾期缴纳水费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供水人支付所欠水费0.5‰的违约金.违约金上限不超过本金. 2.用水人有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行为的,除向供水人补缴水费外,还应当支付正常用水量水费10%的违约金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因用水人未及时办理变更产权人、承租人、结算户名、用水类别、银行代划账户、用水人口数量、联系方式,以及暂停、终止或恢复用水的有关手续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用水人承担.致使供水人遭受损失的,用水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用水人擅自迁移、改动结算水表或有其他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取水行为的,应按管道口径的小时流量值推算此期间的水量向供水人缴纳水费;
致使供水人遭受损失的,用水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直接接管取水,应按管道口径的小时流量值推算此期间的水量向供水人缴纳水费;
用水人擅自将自备水源或其他水源与供水人供水管道联通、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或私自改变用水性质的,致使供水人遭受损失的,用水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七条 通知送达 由供水人根据本合同向用水人所发送的缴费通知、催缴通知等信息以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信函、直接投递或张贴等方式送达,一经发送短信、微信至用水人手机、发送电子邮件至用水人邮箱、投递或张贴至用水地址均视为送达. 供水人遇到紧急情况或需要告知区域内、全市所有用水人有关信息时,可以采取公共媒体、区域公告或供水人门户网站等平台通知.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合同有效期限、合同文本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合同期满若双方均无异议,则自动续期,续期方式:每次合同期满自动顺延一年有效期.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其他约定 供水人(盖章)用水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人(签字)联系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第一联 (白色)供水人留存 第二联 (蓝色)用水人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