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 2019-07-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呼和浩特海关公告》(2010年第1号)届时予以废止. 附件:呼和浩特海关对常驻机构及常驻人员征税进境机动车 辆管理办法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 呼和浩特海关对常驻机构及常驻人员 征税进境机动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呼和浩特海关关区常驻机构及常驻人员征税进境机动车辆的管理,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审批业务操作,切实防范执法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呼和浩特海关关区常驻机构及常驻人员征税进境机动车辆的核准和监管. 第三条 呼和浩特海关监管通关处负责关区常驻机构及常驻人员征税进境机动车辆监管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呼和浩特海关驻白塔机场办事处、各隶属海关作为现场海关,负责受理各自辖区范围内常驻机构的备案、常驻机构及常驻人员征税进境机动车辆的具体审批和实际监管工作. 第五条 隶属海关办理常驻机构及常驻人员征税进境机动车辆业务实行经办关员、主管科长、主管关(处)领导三级审批作业制度. 呼和浩特海关驻白塔机场办事处对常驻机构及常驻人员征税进境机动车辆在完成三级审核后应报经主管关领导批准. 第六条 常驻机构经海关备案登记后方可申请进境机动车辆,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向现场海关递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常驻机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正本和复印件;
(二)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证明正本和复印件;
(三)常驻机构报关印章式样;
(四)常驻机构负责人签字式样、身份证件正本和复印件;
(五)常驻机构中的常驻人员名册.名册内容为常驻人员姓名、性别、国籍、有效进出境证件号码、长期居留证件号码、到任时间、任期、职务及在中国境内的住址等. 第七条 常驻机构备案时无法提供常驻人员名册,或提供的常驻人员有效身份证件不齐全的,现场海关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 现场海关应对常驻机构办公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实地验核,对无固定办公场所或其场所状况与所提供备案材料不一致的机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 境外企业、经贸机构及其他境外法人在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向海关备案时,现场海关应与工商管理部门通过正式函电等方式确认其注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可采取联系外国专家局、就业服务局等相关部门调阅核实其他备案文件等方式核查该机构在境内经营经贸业务的真实性,对无实际业务内容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 现场海关对申请备案的常驻机构有关情况审核无误后,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以下简称《海关备案证》).若申请备案的常驻机构不符合备案要求,应当事人申请,现场海关向其制发《不予办理备案通知书》(见附件1). 《海关备案证》涉及的内容如有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常驻机构申请征税进境机动车辆,应向现场海关提交下列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