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 2019-07-01 |
(一)《海关备案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公用物品申请表》;
(三) 本机构所有常驻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 提(运)单、发票和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现场海关自接受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作出批准决定的,可在相应申请表上直接批注能明确标示 准予从事该项活动 的字样,并加盖海关行政印章. 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由现场海关向当事人签发《关于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不予批准决定书》. 第十二条 常驻机构进境机动车辆总数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常驻人员可以进境机动车辆,每人限1辆.申请征税进境机动车辆时,应向现场海关交验下列单证:
(一)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长期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
(四)提(运)单、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五)外国专家以外的常驻人员申请进境机动车辆时,还应交验所在常驻机构的《海关备案证》或者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第十四条 外国专家如在中国居留1年以上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征税进口自用汽车一部,有相关特准免税批准文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现场海关应严格审核常驻人员申请进境自用机动车辆必须提供的身份证件、长期居留证件和其它单证,可采取联系当地出入境管理部门及劳动保障部门等主管部门,协助鉴别有关证件的真伪,并要求常驻人员提交书面保证书(见附件2),声明向海关提交的单证真实有效,并愿意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常驻人员申请进境机动车辆,现场海关自接受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作出批准决定的,可在相应申请表上直接批注能明确标示 准予从事该项活动 的字样,并加盖海关行政印章. 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由现场海关向当事人签发《关于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不予批准决定书》. 第十七条 常驻人员征税进境的自用车辆自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结车辆登记手续之日起1年后,方可准予转让过户. 常驻人员转让征税进境自用车辆,应当事先向现场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交验身份证件、长期居留证件、进境机动车辆《机动车辆行驶证》、所在常驻机构的《海关备案证》或者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经现场海关核准后,方可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常驻人员凭以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车辆转让过户手续. 对未满1年或者无法提供有关单证的,一律不准转让. 第十八条 准予常驻机构及常驻人员征税进境机动车辆后,现场海关应按照海关查验工作要求,对进境机动车辆认真进行查验,做好详细的查验记录,包括机动车辆的发动机号、车架号、出厂日期、品牌规格等,并要求当事人提供车辆照片存档备案.如发现走私违规线索,应移交缉私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现场海关对常驻人员征税进境的自用车辆应在办结车辆登记手续后单独建立管理档案,将相关车辆信息及时反馈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强与当地公安交通部门的联系配合,防止在规定期限内出现擅自转让情事的发生. 第二十条 各现场海关要通过建立电子档案、定期与工商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相关业务数据等形式加强日常管理,在相关业务系统推广应用前填写《呼和浩特关区常驻机构进境机动车辆情况月报表》(附件3)、《呼和浩特关区常驻人员进境机动车辆情况月报表》(附件4)于每月10日前报监管通关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现场海关要密切与当地工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入境管理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等的联系配合,积极向其调研了解常驻机构设置、常驻人员资质、车辆使用管理等情况,互通信息,形成监管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以海关总署现行规定为准,本办法由呼和浩特海关负责解释. 附件1 不予办理备案通知书 关第 号:经审核你单位关于办理常驻机构海关备案的材料,并经实地验核办公场所和调阅机构资讯信息,认为不符合 的规定,不予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年月日(注:本通知书制发时打印两联,一联送当事人,一联海关留存) 附件2 保证书海关: 兹有本人办理常驻人员征税进境自用机动车辆手续,保证所提交的单证合法、真实、有效,所提供的情况属实.如有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事宜,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证人: 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