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2019-07-01

在主任委员缺席时,代行其职责. 在标委会主任委员领导下,秘书处负责处理标委会日常工作,秘书长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确保标委会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九条 委员应积极参加工作,履行职责.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标委会活动,或经常不能参加标委会活动及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由标委会提出解聘的建议,报省质监局批准解聘.需增补的委员由标委会推荐人选,报省质监局批准并聘任. 第二十条 委员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1、对标委会的重要事项有表决的权利;

2、 对标委会的工作有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3、 有获取本标委会资料和文件的权利;

4、 有执行标委会章程、决议的义务;

5、 有接受和完成标委会所交办的任务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可组建标准制定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标准的制、修订的具体工作,工作组由秘书处管理,并由秘书处定期向标委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标委会与其他专业标委会因涉及业务范围交叉或联系密切,可互派联络员参加对方相关活动,以加强彼此之间的工作协调,合作与交流.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标委会根据省质监局制定、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标委会根据省质监局下达的计划,协调计划的实施,指导相关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二十五条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送标委会有关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两个月.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送秘书处.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会议审查或函审).秘书处在会前或投票前将标准送审稿(包含附件)提交给委员.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有分歧意见,须阐明各自理由,提出论证材料,经充分讨论后进行表决.须有全体委员人数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 第二十七条 审查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二十八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送标委会秘书处.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二十九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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