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 2019-07-01 |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民用枪支(弹药)制造许可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民用枪支(弹药)制造许可;
子项:民用枪支(弹药)制造审批和民用枪支(弹药)的研制、定型审批;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06003.
三、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十五条:"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核发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件."第四十八条:"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五、受理机构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六、决定机构 公安部.
七、数量限制 有数量限制(依照枪支管理规定的特别许可制度,限定在40家以内).
八、申请条件 申请制造民用枪支(弹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拥有产权的制造、储存民用枪支(弹药)的设备和场所;
2、制造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通过部级以上技术鉴定;
3、具有专职的安全保卫机构和人员以及完善的安全防范措施;
4、枪支与弹药的制造分别独立设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离,对生产区应实行封闭式管理;
5、具备完善的安全生产体系和质量保障体系;
6、无违法制造、销售民用枪支记录;
7、制造的民用枪支的枪号及销售流向已纳入计算机管理.
九、申请材料目录
1、民用枪支制造企业申请;
2、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审查资料;
3、厂区周边环境平面图,生产车间、仓库位置平面图;
4、防火、防盗报警监控设备设置情况;
5、固定资产证明材料,所制造产品部级以上技术鉴定文件.
十、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 2.信函接收: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邮编:100741).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至17:00. 十
一、办理基本流程 材料不全 不属本部门职权范围 材料齐全 十
二、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 十
三、办理时限 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
四、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
五、审批结果 批复文件. 十
六、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证件送达. 十
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法了解作出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律依据、程序规则.在行政主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时,有权作出陈述并提供补充材料,行政主体应当予以重新审查.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有权提出批评、控告、举报,并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获证行政诉讼. 十
八、咨询途径
(一)咨询部门: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二)电话咨询:(010)66263350.
(三)信函咨询: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治安管理局,邮政编码:1000741.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十
九、监督和投诉渠道 投诉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