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2019-07-01

4 行政许可 出具中午或者夜间在城市市区内使用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的机械作业证明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公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二款: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行政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1999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5年12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届第78号公告,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午间和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抢修、抢险作业除外).

(二)高、中考期间,在考场周围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考试环境的活动.对前款第

(一)项确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情况需要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提前5日向所在地的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持有所在地的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并提前2日公告周围居民. 局办公室

5 行政许可 拆除或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同意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法律】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2008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

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

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自2005年4月1日实施)第三十四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

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1999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拆除或者闲置陆源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征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科标与污防股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核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自2005年4月1日实施)第四十四条条 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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