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 2019-07-01 |
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6 行政许可 临时在岸滩堆放、处理固体废弃物审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5月25日国务院第六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1990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六十一号发布,自1990年8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禁止在岸滩擅自堆放、弃置和处理固体废弃物.确需临时堆放、处理固体废弃物的,必须按照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批程序,提出书面申请.现有的固体废弃物临时堆放、处理场地,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审批手续. 科标与污防股
7 行政处罚 违反排污申报登记及其他登记制度的处罚 对拒报或者谎报有关污染物排污申报事项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2008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第
(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公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局办公室、环境监察大队 不按规定排污申报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2004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公布,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
(二)项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1999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5年12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届第78号公告,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