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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百政办发〔2015〕5号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百色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 保护专项规划(2013―2030年)的通知 右江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百色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13―2030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30日 百色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2013―2030年) 第一条 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 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 及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为指导思想,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需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为准绳,按照《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及《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的技术要求,加大执法力度,力保气象台站大气探测环境和设施处于优良状态,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和连续性,提高天气、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 第二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3.《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4.《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5.《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通知》(气发〔2004〕247号). 6.《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条例》(2004年7月31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修正). 7.《地球站电磁环境保护要求》(GB13615―92). 8.其它与本规划相关的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 规划年限 本次规划年限为2013―2030年. 第四条 规划范围 百色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1000米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气象探测环境指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第五条 台站简介

一、百色国家基本气象站基本情况 百色国家基本气象站站址位于百色市城北二路15号,观测场位于北纬23°54′,东经106°36′,海拔高度174.5米,区站号为59211.前身为百色气象站,始建于1950年9月. 百色国家基本气象站是全球气象情报交换站,承担航空危险天气发报任务.现今的观测业务项目有:云、能见度、天气现象、气压、气温、湿度、风向风速、降水、日照、蒸发、雪深、地面温度、浅层(5厘米、10厘米、15厘米、20厘米)地温、深层(40厘米、80厘米、160厘米、320厘米)地温、草面温度等.

二、站址迁移情况 百色站经历了四次迁站:第一次迁站,于1951年10月1日迁到百色县太平街12号;

第二次迁站,于1952年7月1日迁到百色县东宁街行建中学内;

第三次迁站,于1952年12月1日迁到百色县集贤街百色军分区仓库(1954年4月1日地址改名为城乡街389号);

第四次迁站,于1967年1月1日迁到现址百色县百色镇凤凰山山腰(1988年2月1日地址名改为百色市城北二路15号),北纬23°54′,东经106°36′,观测场海拔高度173.5米,2012年9月1日观测场改造海拔高度改为174.5米. 第六条 场地现状与规划衔接 百色国家基本气象站位于百色市右江区城北二路15号,上位规划为《百色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年),以下简称《总规》,《百色市凤凰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相关规划为气象站周边新建的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修规》. 《总规》对百色国家基本气象站所在片区的主要功能定位为零售商业及旅游服务中心.主要承担行政办公、零售商业、红色旅游及旅游服务、文化娱乐和生活居住等功能.麒麟山及周边公共绿地规划为区域性公园.《控规》对凤凰片区主要功能定位为:各类配套设施完善,环境优美、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承接自然山水格局的、可持续发展的生态休闲型居住新区.《总规》和《控规》中均无正对百色国家基本气象站提出特殊控制要求. 《修规》用地主要分布在气象站东、北、南三面,观测场外围500米范围内建筑以仓库、低层商铺、多层住宅为主.百色国家基本气象站的观测环境未受影响. 场地四周用地现状为山林地,东北侧为麒麟山.场地现状海拔高度为174―244米(黄海高程),周边道路与建设用地标高为130―162米(黄海高程).据此可推算场地标高比周边高出44―82米.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稳定,周边现无超高层建筑,自观测场本体界线外移500米,东、北、南部均规划为市场、经济适用房、恒健食品公司小区、廉租住房小区等居住用地,建筑高度对气象站无影响.此外,城市微波通道未经过场地,无电磁场干扰.总体而言,百色国家基本气象站的探测环境优良. 综上,划定百色国家基本气象站控制界限对《总规》、《控规》和《修规》的实施无冲突性影响. 第七条 气象探测环境规划保护范围和保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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