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 2019-07-01 |
(二)制定培训机构的设立和评估标准,组织对培训机构实施动态监督管理;
(三)其他开展继续教育相关工作. 第八条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国家、自治区有关建设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落实,配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或其委托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具体负责继续教育教学大纲及教材编写、师资建设、教学内容和教学质量监督、培训考核及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和学时登记等工作.继续教育培训教学具体实施工作由各培训机构负责.
第四章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第十条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是承担行业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教学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符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见第十一条),依法成立的相关高等院校、本系统培训中心、行业科研院所和大型企事业单位的培训机构等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统称 继续教育机构 )可以面向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继续教育培训教学服务.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机构的设立应符合一定的设置标准(见附件1,继续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在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遵照相应程序,提交《继续教育机构信息表》(见附件2)及相关材料,经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汇总核实信息后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等网站上以清单形式按年度进行公布.对于任何不符合设置标准的继续教育机构,社会公众均可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投诉、举报.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机构应具备与继续教育目标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师资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开展收费培训业务的继续教育机构还应该依法具备相应的收费资格.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机构应当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对培训质量负直接责任,通过门户网站、培训现场公示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培训教学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建立教学档案,按照规定自觉接受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对培训机构建立定期评估制度.评估工作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或其委托单位实施,出具评估意见.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机构通报表扬,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机构要求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机构不再列入网上公布名单. 第十五条 建立继续教育机构诚信档案,对继续教育机构开展培训教学及人员管理状况、培训质量、服务基层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的效果等定期进行整理归档.结合教学质量评估结果,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实行 优胜劣汰、有进有出 的动态管理.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工作由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适时推行继续教育培训考试(考核)信息化工作.继续教育机构应按照开展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组织参训人员参加考试(考核). 第十七条 参加在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等网站公布的继续教育机构培训学习且考试(考核)合格的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获得继续教育学时证明.该证明作为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凭证,是办理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等事项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学时证明信息实行网络化管理.证书信息由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管理并汇总上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主管部门.培训机构、企业和行业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均可自行登录相关网站进行继续教育学时证明信息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