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2019-07-01
玉溪市江川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溪鹏新洗涤有限公司) 玉江环罚〔2018〕4号 玉溪鹏新洗涤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1336488927X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江城镇云岩村委会西山村 法定代表人:李星睿 玉溪鹏新洗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8年01月3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布草餐具洗涤配送项目建设了两台(套)燃煤锅炉,并且污水未接入北片区污水处理厂管网,两项均与环评建设内容及环评批复要求不符,且未就变更事项重新报批环评. 以上事实有2018年1月31日、2018年3月5日、2018年3月13日《玉溪市江川区环境保护局现场勘查(检查)笔录》、2018年1月31日、2018年3月5日、2018年3月13日现场拍摄照片及视频、2018年3月5日法定代表人李星睿接受调查并签名的《玉溪市江川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3月13日受法定代表人委托的管理人员李文鹏接受调查并签名的《玉溪市江川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玉溪市江川区环境保护局关于玉溪鹏新洗涤有限公司布草餐具洗涤配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玉江环审〔2017〕22号)、《玉溪市江川区发展和改革局投资项目备案证》(玉江发改备案〔2017〕0001号)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3月2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逾期未要求听证,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

你公司于2018年3月22日向我局提交了申辩陈述,经审查认为,我局已充分考虑了你公司的情况,故对你公司的申辩陈述意见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3月15日《玉溪市江川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玉江环罚告字[2018] 2号)、我局2018年3月21日《玉溪市江川区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你公司2018年3月22日提交的《关于玉溪鹏新洗涤有限公司污水和煤锅炉陈述》等为证.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根据你公司提供的《玉溪市江川区发展和改革局投资项目备案证》(玉江发改备案〔2017〕0001号),该项目总投资507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罚款人民币伍万零柒佰元整($507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据》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时,请将《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据》一式五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交至玉溪市江川区环境监察大队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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