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 2019-07-01 |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在开始试生产15日内到我局备案,并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按规定向我局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六、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之前重新报批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项目应执行以下环境标准: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
2.《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4a类);
3.《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
4.《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暂行)》 HJ350-2007;
5.《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
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二级;
7.《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56-2015;
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12/356-2008(三级);
9.《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4类);
10.《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11.《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
八、我局委托天津市环境监察总队和津南区环境保护局,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分别送天津市环境监察总队、津南区环境保护局和津南区行政审批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经办人:赵欣 201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