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 2019-07-01 |
(三)申报条件 1.已完成标准条件修订的职称系列按照新的条件执行;
标准条件未修订完成的,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按照《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助推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鲁人社发〔2016〕22号)有关规定,在职称评审中,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技校或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分别按照全日制高职(大专)和本科毕业生对待;
普通技工学校毕业生,按照普通中等学历教育毕业生对待. 3.对于参加工作后取得的非全日制学历,不再限定年限要求. 4.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根据《关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29号)文件要求,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为我市组织的职称评审的必要条件.专业技术人员可自愿提交包括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通知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应考科目(模块)合格证等在内的政府组织或社会认可的各类证书作为依据,供评审委员会综合参考. 5.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在参加职称评审时作为参评要素予以综合考虑.2018年度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继续教育学分审验说明详见《关于2018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审验的通知》. 6.在乡镇单位(不含城区街道办事处和派出机构,下同)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医疗卫生专业除外),申报评审职称,可不受所学专业限制.县级及以上单位专业技术人才交流聘用到乡镇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在现岗位工作1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职称条件的,可不受任职年限和职务级别的限制,申报评审相应职称. 7.援藏、援疆、援青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7〕255号)规定执行. 8.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兼职或离岗创新创业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按照《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技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鲁人社规〔2018〕1号)有关规定执行. 9.凡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明确可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的,取得职业资格可视为具备相应系列和级别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10.建立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有关办法另行通知. 11.开展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评价体系贯通试点工作.有关办法另行通知.
(四)有关政策 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按照《关于加快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29号)规定执行.具体推荐人数由各区市、各部门(单位)按照单位岗位设置和人才队伍需求情况确定.其中,实行按岗评审的部门和事业单位,根据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等级结构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空缺需求,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推荐工作. 根据我局《关于严格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属政策调整范围应重新核定岗位设置方案的单位,应通过主管部门及时进行岗位设置方案调整、申报和核定,按照市人社部门新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申报职称. 事业单位中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但未被聘任到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事业单位人员报送材料时一并报送《2018年度青岛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情况统计表》(附件2). 2.事业单位 双肩挑 人员申报职称,应提供按照《关于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在两类岗位任职的意见》(青人社发〔2011〕20号)等规定办理的审批手续. 3.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调整需要改系列(专业)申报评审与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层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在现聘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推荐申报.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系列(专业)资格的,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4.非企事业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的人员交流聘用到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在现工作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职称条件的,可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 5.鼓励发展复合型人才.已取得一个系列(专业)职称并聘用在相应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结合从事工作再申报评审或报考其他系列(专业)同级别的职称,不受所在单位岗位限制. 6.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或任职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任现职以来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允许按要求申请破格申报.除各系列标准条件另有规定的以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破格条件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5〕15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