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2019-07-01

4、待遇调整 在国家确定的全国城乡居民保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基础上,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按照省政府规定适时调整城乡居民保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联系咨询

电话:0594-5096139

四、社会保障

(一)农村困难对象医疗救助

1、主要内容 ⑴农村困难对象医疗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我区农村居民户籍且具备下列条件的贫困群众: ①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含五保护);

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

③在乡革命 五老 人员. 上级对医疗救助对象有新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⑵救助内容: ①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照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应负担的资金. ②对以上对象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按照规定救助标准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2、政策依据 《民政部 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13]15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05]6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暂行规定的通知》(莆政综[2008]95号);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转发莆田市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暂行规定的通知》(莆秀政办[2008]84号).

3、办理程序 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软件未共享前,由湄洲镇民政办暂以办理费用报销手续.由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合作医疗证、医疗费用等材料,报湄洲镇审批,核定救助金额,并发放.

(二)农村五保供养

1、主要内容 供养对象条件: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抚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农村五保对象按照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全额享受低保待遇.

2、政策依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6号)

3、办理程序 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由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公告;

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湄洲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审批.

(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1、保障对象条件 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本辖区农村居民,均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纳入保障范围. 保障内容:农村五保对象按照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全额享受低保待遇,其他低保对象按照其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部分,予以差额补助.

2、办理程序 ⑴由户主向户籍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由村民代表和村委会进行评议、公示和初审后,经湄洲镇调查审核后报管委会社会事务管理局审批,镇、村对审批结果进行张榜公示. ⑵保障对象一般每年审核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⑶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优抚医疗救助

1、主要内容 ⑴优抚医疗对象: 可享受医疗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 五老 人员为具有本区民政户籍的下列人员: ①重点优抚对象,即非旧伤复发、未参加工伤保险、没有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含残疾民兵民工)、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伤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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