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2019-07-02

(一)参与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规划的研究、草拟和论证工作,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等技术文件;

(二)参与安全生产检查和重大危险源、安全事故隐患分级评估;

(三)参与安全科技成果鉴定、技术示范推广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评审;

(四)参与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五)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工作并提供技术支持;

(六)参与其他需要专家提供智力和技术支持的活动. 第四条 实行专家遴选制度.设立局专家遴选委员会,成员包括局领导,局机关业务科室、监察大队、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人(以下简称专家使用单位).主要职责是组织专家遴选工作,统筹安排部署和指导相关工作. 委员会主任由局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分管领导担任. 第五条 专家遴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政策法规科.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起草有关文件,修改完善专家管理制度;

(二)组织进行专家聘任、考核和专家组更新;

(三)建立和更新专家信息库;

(四)组织召开专家工作会议、专题会议和专业小组会议, 总结和研究部署相关工作;

(五)协调办理专家在技术服务活动期间的相关事宜. 第六条 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可以续聘. 第七条 专家聘任条件:

(一)热爱安全生产工作,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了解本学科、本专业领域的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

(三)具有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注册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直接从事安全生产或者相关工作5年以上,有较高安全生产理论政策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

(四)身体健康,体力精力能够适应复杂环境现场检查任务;

(五)年龄原则上聘任期内不超过65周岁,享受国务院专家津贴的资深专家和特殊专业的资深专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

(六)能保证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时间.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聘为专家:

(一)党政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在职工作人员;

(二)党政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已办理退休手续,但不足3年的人员;

(三)现役军人. 第九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一)经市安全监管局各科室、监察大队、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推荐;

(二)填报《莱西市安全生产专家推荐表》(推荐表必须有本人的意见、所在单位的意见和印章)(见附件1),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专家遴选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资格初审后提交专家遴选委员会研究;

(四)研究通过后纳入专家组;

(五)发布专家组名单. 第十条 专家工作守则:

(一)按时参加市安全监管局和专业小组召开的会议,积极参加各项安全生产活动;

(二)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深入实际调查研究;

(三)敢于坚持原则,公正、客观地开展工作,廉洁自律,排除干扰,抵制不正之风;

(四)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保守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五)紧急、危险情况下,应当建议、指导现场有关人员处理安全隐患并立即向市安全监管局报告;

(六)所出具的有关意见、建议和结论客观真实,并对其负责. 第十一条 实行专家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主动提出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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