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2019-07-02

未主动提出的,专家使用单位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要求专家回避:

(一)开展工作涉及的企业是专家本人工作所在企业或退休前所在企业的;

(二)开展工作涉及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与专家之间有近亲属、朋友等亲近关系,足以影响专家公平、公正开展工作的;

(三)专家本人或专家使用单位认为有其他情形影响专家公平、公正开展工作的. 第十二条 专家使用单位需要聘请专家,应当从专家组中选择.因特殊情况确需使用非专家组成员的,专家使用单位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填写《使用非专家组成员审批表》(附件2),经专家使用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同时报政策法规科备案.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局专家遴选委员会研究,终止专家资格,并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和本人:

(一)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胜任专家工作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擅自以专家组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

(四)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和职业道德或行业规范,在开展相关工作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谋取私利,作出显失公正或虚假的意见结论的;

专家被终止资格,市安全监管局在10个工作日内通报其单位和相关科室,并通过政务网站公开信息. 第十四条 坚持 政府购买服务 的原则,实行专家按劳取酬. 专家劳务费参考标准:注册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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