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烂衣小孩 | 2019-07-02 |
一、2015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三、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
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四、退休人员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3355元的,每人每月增加75元;
月养老金在3355元及以上,低于4855元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
月养老金在4855元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 按绝对额增加养老金后(不含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增加的调整金额),上一档养老金水平低于下一档调整后上限的,按下一档调整后的上限确定(具体标准见附件).
五、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精神,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573元/月的,补足到3573元/月.
六、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精神,原工商业者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573元/月的,补足到3573元/月(不含退职的原工商业者).
七、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573元/月的,补足到3573元/月(不含退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60元;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40元.
九、在按照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2015年12月31日(含)前年满 65周岁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再按照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
年满80周岁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
十、按照本通知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享受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每年增发1―3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执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额发给.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