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烂衣小孩 | 2019-07-02 |
一、按照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74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正常事业费的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已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仍执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的规定. 十
二、自2016年1月1日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714元;
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月退职生活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559元;
按月领取退养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及按月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的原临时工养老人员(原签定短期劳动合同的人员),月退养生活补助费、养老生活补助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418元. 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调整后仍不足上述最低标准的,补足到最低标准. 十
三、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按绝对额普调标准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6年8月5日印发 附件 按绝对额普调标准表 单位:元/月 调整前养老金水平 增加绝对额标准 按下一档调整后的上限 确定补足标准(不含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增加的金额) 4855元及以上
55 按绝对额调整后低于4920(4855+65)元的,补足到4920元. 3355元(含)-4855元以下
65 按绝对额调整后低于3430(3355+75)元的,补足到3430元. 3355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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