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 2019-07-02 |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己内酰胺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如下: 原反倾销措施 2011年10月18日,调查机关发布2011年第6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11年10月22日起5年.2016年3月11日,调查机关发布2016年第6号公告,依法认定相关公司更名事宜. 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通知. 1.立案. 2016年8月16日,调查机关收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炼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巴陵分公司、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海力化工有限公司、衢州巨化锦纶有限责任公司和聊城煤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代表国内己内酰胺产业正式递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调查机关裁定维持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的主张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和申请书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审查结果,调查机关于2016年10月21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本次复审调查的倾销调查期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2.立案通知. 2016年10月21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向欧盟驻华使团和美国驻华使馆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非保密版本.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名的外国(地区)企业. 3.公开信息. 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以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次反倾销调查相关信息的公开信息. 立案当天,调查机关通过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和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公开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非保密版本.
(二)登记参加调查. 在规定期限内,欧盟驻华代表团登记参加调查,没有欧盟和美国公司登记参加调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炼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巴陵分公司、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海力化工有限公司、浙江衢州巨化锦纶有限责任公司、聊城煤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巴陵恒逸己内酰胺有限责任公司和山东东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参加本次调查.
(三)发放调查问卷和收取答卷. 2016年11月17日,调查机关向外国(地区)企业发放了反倾销外国(地区)生产商调查问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