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2019-07-02

向中国生产企业发放了反倾销国内生产者问卷;

向中国进口商发放了反倾销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同日,调查机关将调查问卷电子版本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和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公布.调查机关同时将上述调查问卷送至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利害关系方查阅和复制. 在规定期间内,没有欧盟和美国公司提交答卷.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炼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巴陵分公司、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海力化工有限公司、浙江衢州巨化锦纶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巴陵恒逸己内酰胺有限责任公司和山东东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了调查问卷答卷.

(四)实地核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2017年2月20日至24日,调查机关分别对答卷的中国生产者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巴陵分公司和江苏海力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

(五)公开信息.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将调查过程中收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各利害关系方查找、阅览、摘抄、复印.

(六)信息披露. 根据《反倾销条例》、《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和《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2017年9月22日,调查机关向本案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案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

三、复审产品范围 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产品范围是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1年第68号公告的产品范围一致.

四、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一)欧盟. 1.倾销调查情况. 调查机关在2011年第68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己内酰胺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2.3%-25.5%.措施实施期间,没有欧盟己内酰胺生产商或出口商向调查机关申请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申请人提出,在原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己内酰胺仍然存在倾销,在倾销调查期内,调整销售条件和贸易水平等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原产于欧盟的己内酰胺向中国的出口价格为1184.64美元/吨,正常价值为1553.46美元/吨,存在倾销. 调查机关没有收到倾销调查期内欧盟对中国出口己内酰胺是否存在倾销的其他数据及信息.调查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数据核实了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并据申请人提交的信息认定,欧盟己内酰胺在倾销调查期内对中国的出口仍然存在倾销. 2. 欧盟己内酰胺对国际市场的依赖情况. 申请人提出,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内,欧盟己内酰胺闲置产能数量较大,需求量比较稳定,有能力扩大对外出口.在此期间,欧盟己内酰胺对外出口占其产量比例较高. (1)产能、产量及闲置产能. 申请人提出,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欧盟己内酰胺产能保持不变,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欧盟己内酰胺的产能维持145.4万吨.同期,其产量分别为131.1万吨、122.7万吨、128.0万吨、111.4万吨和114.6万吨,整体呈下降趋势.在此期间,己内酰胺的闲置产能一直保持在较高水平,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分别为14.3万吨、22.7万吨、17.4万吨、34.0万吨和30.8万吨,闲置产能占产能的比例始终维持在10%以上. (2)欧盟地区市场消费情况. 申请人提出,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欧盟市场己内酰胺需求量分别为83.3万吨、80.6万吨、82.9万吨、80.5万吨和85.3万吨,市场需求比较稳定,增幅很小. (3)欧盟出口情况. 申请人提出,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欧盟己内酰胺的总出口量分别为37.0万吨、42.6万吨、36.6万吨、35.0万吨和28.23万吨,占其产量的比例维持在24%以上,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 3.欧盟对第三方的出口定价情况. 申请人提出,倾销调查期内,欧盟己内酰胺生产商、出口商向中国以外的第三方出口价格(FOB价格)低于欧盟地区价格的出口数量占其对第三方总出口量的比例达81%,其寻求对地区外市场低价出口的需求很强. 4.欧盟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市场竞争情况. 申请人提出,由于反倾销措施的实施,自欧盟进口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出现明显下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显示, 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欧盟向中国出口己内酰胺的数量分别为14.28万吨、9.78万吨、4.99万吨、6.62万吨和6.60万吨,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分别为38.59%、22.95%、13.63%、18.91%和23.38%.欧盟向中国出口己内酰胺的数量出现明显下降,但仍占其总出口的13%以上. 申请人提出,中国是全球最大的己内酰胺消费市场,而且消费量呈持续增长的趋势.2015年中国己内酰胺表观消费量达209万吨,占全球表观消费量的40%以上.在中国己内酰胺市场上,进口产品之间、进口产品与中国产品之间无实质差别,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价格因素是竞争的唯一或主要手段. 申请人提出,中国是欧盟己内酰胺产品重要的目标市场,在全球其他市场消费需求基本稳定甚至下降的背景下,需求最大且增长最快的中国市场对须依赖出口的欧盟己内酰胺厂商具有极大的吸引力.欧盟己内酰胺生产商和出口商在没有其他竞争优势的情况下,只能采用倾销手段获取市场份额. 欧盟生产商、出口商未配合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没有提交答卷和证据资料.本案只有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供了欧盟相关的证据材料.调查机关通过核对海关统计数据等方式对其进行了核实,认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为可获得的最佳信息.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欧盟己内酰胺产能及闲置产能较大,欧盟内市场需求增幅很小,对外出口占产量比例较高,而中国是全球己内酰胺最大消费市场,也是欧盟己内酰胺的重要目标市场.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欧盟向中国出口数量下降明显,说明反倾销措施限制了欧盟出口商通过倾销获得中国市场的定价行为.在倾销调查期内,欧盟己内酰胺对中国的出口仍然存在倾销及对第三方的低价出口,表明欧盟出口商采用低价策略来消化过剩产能.中国己内酰胺市场竞争者较多,产品间无实质差别,价格是主要决定因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欧盟出口商很可能依赖于其较大的产能和闲置产能,继续或再度通过倾销定价获取中国市场.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己内酰胺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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