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 2019-07-02 |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政府职责】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明确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构,加强整体统筹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发现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及时报告相关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以及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测工作;
(二)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的监督管理;
(三)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煤堆场及混凝土搅拌站扬尘防治的监督管理;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高排放车辆禁行工作,协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将有关机动车排放环保要求纳入机动车交通管理的内容,对机动车尾气超标排放和冒黑烟行为进行查处;
(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地、城区道路以及已出让待开发区块裸露土地扬尘防治的监督管理;
(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老旧营运船舶、高排放营运运输车辆淘汰工作,负责营运船舶、营运运输车辆、机动车维修行业和公路、码头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推进车船结构升级,对公路保洁、公路绿化作业、港口码头物料贮存和装卸、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和拆除、违反公路管理建(构)筑物拆除、公路行驶的渣土运输车等的扬尘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七)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已收储未出让裸露土地、违反土地管理的建(构)筑物拆除等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以及矿山企业和涉矿工程粉尘防治的监督管理;
(八)水利部门负责水利设施建设和拆除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砂场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用地、违反水资源管理的建(构)筑物拆除等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建筑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地、违反城乡规划的建(构)筑物拆除、城市道路行驶的渣土砂石运输车等扬尘防治的监督执法;
(十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加工、销售、使用的煤炭、油品、生物质成型燃料等能源的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对生产、销售、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以及查处销售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
(十二)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 【严格分散供热锅炉建设】在燃气管网、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煤、燃生物质、燃重油、渣油等的分散供热锅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