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2019-07-02

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移动源达标排放】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船不得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 违反本规定,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车辆行驶证,责令维修,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维修后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发还车辆行驶证. 违反本规定,在本市行驶的船舶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维修,经维修仍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不得运营. 【高排放禁行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禁止或限制高排放机动车通行的区域.高排放机动车进入禁止或者限制行驶区域内的城市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进入禁止或者限制行驶区域内的高速公路行驶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按照规定处罚. 高排放机动车的类型、限行区域和限行时间,由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县生态环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机动车监督检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现场监测、摄像拍照、遥感监测等方式,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经过计量认证的遥感监测设备取得的数据,可以作为执法依据.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车辆所有者或使用人、机动车停放地和维修地管理者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通过现场监测、遥感监测等方式抽测不符合排放限值标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并重新进行排气污染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机动车所有者责任】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在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报警后,应当及时对机动车进行维修,确保车辆达到排放标准,不得擅自拆除、闲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功能.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报警后未及时送修,轻型车行驶超过二百公里行驶里程、重型车行驶超过二十四小时行驶时间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百元罚款.擅自拆除、闲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罚款. 【船舶的监督检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不影响船舶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对通航水域内行驶的船舶以及停泊地船舶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船舶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员应当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油品控制】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决定在本市提前使用符合国家下一阶段机动车、船舶排放标准的车船用燃料,提前实施更严格的车船用燃料国家质量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本市现行执行标准的机动车、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以及燃料清洁剂、添加剂.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或者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销售重油、渣油等劣质油品.违反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上述产品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示销售产品的有关标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定期对生产、销售车船用燃料以及车船用燃料清洁剂、添加剂的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责任】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省和市的相关要求,细化扬尘治理措施要求.建设、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应当认真遵照执行. 从事房屋建筑、交通设施建设、市政工程建设、道路养护改善工程、建筑物拆除、水利工程建设、河道整治、园林绿化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预算,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将扬尘污染防治内容纳入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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