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 2019-07-02 |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子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