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由蓟县环境保护局协调平衡,并应控制在下列范围内:SO20.1611t/a,氮氧化物0.6448t/a. 请天津市蓟州区环境保护局负责项目施工期间及试运营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并督促建设单位履行环保验收手续. 此复 (此件主动公开) 2017年1月12 日 抄送:天津市蓟州区环境保护局、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