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9-07-02
宁德市蕉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区市监处字〔2019〕34号 当事人:宁德市蕉城区蕉南路西副食品商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902MA2XYRT39E;

住所:宁德市蕉城区天湖东路1号宁德万达广场1号楼2205 法定代表人:林晓琼 身份证号码:*** 联系

电话:*** 联系地址:宁德市蕉城区城南镇歧头村京东路南四弄8号2018年3月12日,我局收到宁德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转来投诉件,称当事人销售的润喉糖中文标签不合格及非法添加蜂胶, 2018年3月19日、2018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位于宁德市蕉城区天湖东路1号宁德万达广场11号楼2205的当事人店铺检查,当事人店门处于关闭状态.

2018年4月10日,我局电联当事人,当事人承认涉案润喉糖为其网店所销售.当事人销售中文标签不合格的润喉糖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2018年4月10日,经报局领导审批后立案. 经查,当事人在淘宝网上开设的网店的店名为:路西法澳洲代购屋,网址为:http://v.cvz5.com/h.w7cCed.当事人以消费者在其淘宝网店上下单购买康维他comvita润喉糖(以下简称润喉糖)的数量为依据,从澳大利亚的商超购进相应数量的润喉糖,贴上中文标签,并按照消费者的收货信息,通过空运快递平邮给消费者.2018年2月19日至2018年2月28日当事人因原来的中文标签文字太多,太过繁琐而换用了新的标签,即本案中涉及到的不合格中文标签.当事人在使用不合格中文标签期间,共销售涉案润喉糖5包,售价分别为:158元/包、154.84元/包、168元/包、166元/包和158元/包,货值金额共计804.84元.当事人只能提供购买时间为2018年2月23日在澳大利亚商超购买的润喉糖的购物小票.经福州译国译民翻译服务有限公司翻译,该购物小票显示的购买金额为***澳元/包,当事人购买了1包.按照当天中国人民银行显示的汇率,1澳元对人民币4.9762元,该包润喉糖进价为***元/包.其他润喉糖的进价参考该包润喉糖,按***/包计,进价总计***元,当事人盈利320.39元. 上述润喉糖上粘贴的中文标签具体内容如下: 产品名称:康维他comwita蜂胶润喉糖柠檬味麦卢卡10+ 500g,产品成分:麦卢卡蜂蜜,产品功效:润喉缓咳、增强免疫力、缓解急性咽喉问题,产品吃法:含于口中慢慢品尝,每天不超过5粒.2岁或2岁以下儿童不可服用.注意事项:含有蜂胶,如有过敏反应立即停止使用.中文温馨提示 路西法更贴心. 该标签只标明产品名称、产品成分、产品功效、产品吃法及注意事项,未标明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未履行产品进货查验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18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1张,证明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店铺处于关闭状态的事实. 证据二:2018年6月6日、2019年5月16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各1份、消费者提供的润喉糖外包装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润喉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事实. 证据三:我局执法人员登陆当事人网店后台查看销售记录时拍摄的照片2张、网页截图5张,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网页截图5张、当事人提供的购物小票1份、福州译国译民翻译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提供的购物小票的翻译件1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公告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不合格中文标签期间,涉案润喉糖货值金额804.84元,违法所得320.39元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签字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019年6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宁区市监告字【2019】3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 当事人销售进口的康维他comwita蜂胶润喉糖(简称润喉糖),其标签上只标明产品名称、产品成分、产品功效、产品吃法及注意事项,未标明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