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9-07-02

3、罚款6000元. 以上罚款6320.39元.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蕉城区人民政府或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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