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ddzhikoi | 2019-07-02 |
第二章? 信用档案内容 第六条? 物业服务行业信用档案包括企业信用档案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两部分,记录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业绩情况、变更情况、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用评定情况等六个方面内容:
(一)基本情况: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地址、工商注册时间、营业执照号码、营业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姓名、从业人员数量、资质证书号码、证书有效期、项目维修资金收取情况、专业管理及技术人员情况等信息.
2、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负责人以及所属工作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职称、职务、专业证书有效期等信息.
(二)业绩情况包括:企业经营状况、管理项目基本情况、委托合同签订情况等信息.
(三)变更情况包括:物业服务企业或行业从业人员变更事项、变更内容、变更时间等信息.
(四)良好行为包括:
1、物业服务企业或其所属的从业人员获得镇(街)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表彰的事项.
2、经市房产管理局认定应当记录的其他良好行为.
(五)不良行为包括:
1、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所属的从业人员违反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等相关规定的;
2、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资质申请、变更、注销手续或资质延期的;
3、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因失信、违约、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受到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通报批评的;
4、在物业服务收费中出现的不良行为;
5、在物业项目招投标中出现的不良行为;
6、企业从业人员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出现的不良行为;
7、经查实,属于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经营或工作失职的,经督促仍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8、通过媒体曝光,经查实,属于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失职而造成较大影响的;
9、不配合主管部门工作或被市房产管理局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扰乱物业服务行业市场秩序的不良行为.
(六)信用评定情况:市房产管理局根据《物业服务行业信用档案评分办法》定期公布实时信用信息并且每年评定企业和个人信用等级.
第三章 信用档案采集和认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行业信用档案信息主要通过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市房产管理局、行业协会日常记录以及公众投诉、媒体的公开披露等方式采集.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办理资质申请时须向市房产管理局提供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详细信息,作为建立信用档案数据库的原始资料;
公众对企业的投诉,应当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对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资料信息变更或者失效的,应当及时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报,予以变更或者删除. 第十条? 信用档案资料的认定,以具有法律和行政效力的文书为依据,主要包括:
(一)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决定文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房管部门下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通报;
(四)经市房产管理局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