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2019-07-02
各分局(公安局),市局机关各单位: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16〕21号)的分工要求,经过征求各分局(公安局)及市局机关各单位意见,我局制定了《佛山市公安局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迅速转达到各级户政部门,并认真贯彻执行.

工作中如发现有关问题,及时报市局治安支队. 佛山市公安局 2016年5月25日 佛山市公安局进一步推进户籍 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 为了贯彻落实《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16〕21号)要求,统

一、规范我市户籍管理工作,结合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公通字〔2015〕160号)精神及相关户籍政策文件,特制定以下户籍管理实施细则:

一、政策衔接与适用

1、本实施细则从2016年6月1日起执行,2016年5月31日(含当日)前受理的相关业务按原有的户籍管理政策和程序执行.《佛山市人民政府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包含了高明、三水区试行的放宽户籍政策,因此高明、三水区试行的政策从2016年6月1日起不再继续试行.本细则未尽事宜,应参照有关政策文件规定办理相关业务.对于相关政策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的,应请示上一级户政管理部门.

二、继续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2、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延续实行我市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制发的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中的 户别 栏一律填写为 家庭户 或 集体户 .根据《关于修订公安机关人口统计报表的通知》(公办〔2015〕53号)要求,人口统计按户口所在地的城乡属性统计为城镇人口和乡村人口,对于外省迁入人员,需登记迁入前户口所在地的城乡属性.

三、审核、审批权限与程序

3、自2016年6月1日起,在办理市外迁入时不再进行计生审核, 由市外迁入户口前进行计生审核改为市外户口迁入后,由办理市外户口迁入的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将名单交由同级计生部门审查登记.

4、市外迁入(适用当场办理或特别说明的情形除外)、主项变更、户口漏登补录、设立集体户等按上级公安机关规定需要审批的事项,由户政窗口当场受理、窗口所属派出所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分局(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10个工作日(引进人才类入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审批后交户政窗口办结.需要外部调查的,调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批程序规定的时限内.对于已审批通过的事项,申请人半年内不办理的,如需办理则须重新申请审批.

5、出生登记、注销户口、非主项变更、迁往市外、市内迁移、符合省内一站式迁移条件的市外迁入等按上级公安机关规定不需要审批的事项,由户政窗口当场办结.

6、居民身份证业务按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居民身份证办理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广公治字〔2013〕755号)要求办理.

7、通过居民身份证自助设备办理的业务,按《关于印发〈居民身份证自助申领机和自助领证机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佛安治〔2016〕201号)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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