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 2019-07-02 |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并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受理岗 栏内签字或者签章,收存相关资料;
4.因计算机网络问题暂时无法完成核查的,可以先受理,在每次考试预约前进行核查,并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前完成最终核查.核查结果证实具有不符合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情形的,终止考试预约、考试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出具《不予受理/许可申请决定书》.
(二)受理岗受理科目一考试预约申请,录入考试预约信息,核发预约考试凭证.申请人属于驾校培训的,可以通过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核查培训情况.
(三)考试岗按规定进行科目一考试.考试合格的,确定《学习驾驶证明》编号,并制作、核发《学习驾驶证明》.
(四)受理岗受理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预约申请,审核申请考试的时限和考试的次数,录入考试预约信息,核发预约考试凭证.申请人属于驾校培训的,可以通过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核查培训情况;
申请人属于自学直考的,应当通过计算机系统核查申请人领取学车专用标识的记录.
(五)考试岗按规定进行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
(六)受理岗复核科目
二、科目三考试资料;
确认核查结果,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符合规定的,在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合格后当日内,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机动车驾驶证,并安排申请人接受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参加领证宣誓仪式后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七)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六条 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属于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内地居民,还需收存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复印件;
(三)《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四)考试成绩表原件;
(五)属于申请人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情形直接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还需收存超过有效期的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需收存其中文翻译文本原件.
第二节 增加准驾车型申领 第七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增加准驾车型申领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本规范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办理,同时审核申请人所持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属于正在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在校学生,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审核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确认申请人年龄、身体条件、驾龄、申请的准驾车型和累积记分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七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确认申请人不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二)符合规定的,受理岗、考试岗、档案管理岗按照本规范第五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流程和具体事项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增加准驾车型业务.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受理岗还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条 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